道教總廟三清宮性騷擾事件申訴書

被害人資料

> 有法定代理人、委任代理人者,請另填法定代理人、委任代理人資料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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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害人資料

您的姓名 請勿空白。格式不對。已超出字數。*必填 性別
出生年月日 (年 月 日 時 分) 身分證統一編號(或護照號碼)
聯絡電話 請勿空白。格式不對。已超出字數。*必填

服務或
就學單位

職稱    
住(居)所
mail

公文送達
(寄送)地址

住居所地址
另列如下(請勿填寫郵政信箱)
國籍別 本國籍非原住民 本國籍原住民□大陸籍(含港澳) 外國籍 其他(含無國籍)
身心障礙別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疑似身心障礙者 非身心障礙者 不詳
教育程度 學齡前 國小 國中 高中(職) 專科 大學 研究所以上
不識字 自修 不詳
職  業

學生 服務業 專門職業 農林漁牧 工礦業 商業 公務人員 教職人員 軍人 警察 神職人員 家庭管理 退休 無工作
其他: 不詳

         

申訴事實內容

加害人
姓名
服務或
就學單位
職稱 聯絡電話:

與被申訴人
兩造關係

陌生人 (前)配偶或男女朋友 親屬 朋友 同事 同學 師生關係
客戶關係 醫病關係 信(教)徒關係 上司/下屬關係 網友 鄰居
追求關係 其他

事件發生
時間
(年 月 日 時 分)
事件發生
地點
事件發生
過程
申(告)訴意願 提出申訴 暫不提申訴 提出告訴(第25條) 暫不提告訴(第25條)

相關證據

 

申訴人(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)簽名或蓋章:

 

申訴日期

(年 月 日)
  依行政程序法第22條規定,未滿20歲且未婚之未成年者性騷擾申訴,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提出。)
 

以上紀錄經當場向申訴人朗讀或交付閱覽,申訴人認為無誤。

      紀錄人簽名或蓋章:
   
  被害人權益說明
 
  1. 申訴: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,並得於事件發生後1年內,向申訴時加害人所屬機關、部隊、學校、機構、僱用人或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;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、部隊、學校、機構或僱用人時,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。

  2. 刑事告訴:性騷擾事件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罪者,須告訴乃論,警察機關應依被害人意願進行調查移送司法機關。

  3. 申訴調查期間:機關、部隊、學校、機構或僱用人,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7日內開始調查,並應於2個月內調查完成;必要時,得延長1個月,並應通知當事人。

  4. 不予受理:申訴書(紀錄)不合規定,經通知申訴人後,未於14日內補正者;或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,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。

  5. 再申訴:機關、部隊、學校、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,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,向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。

  6. 調解:性騷擾事件雙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機關申請調解。

  7. 法律協助或心理輔導:如需協助或輔導,可直接與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機關聯繫以保障自身權益,或撥打113全國保護專線。
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性騷擾事件,全案將移請該所屬主管機關續為調查。
 
 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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